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民初479号
原告:**,男,1997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万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洁,系正安县风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
被告:成都自然道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7楼1710号。
法定代表人:何兴东。
第三人:正安县尹安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建松。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祝恒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先勇
书 记 员 岳 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