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悦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伍国光与韶关市悦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悦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黎悦,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伍国光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悦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悦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伍国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均有错误,避开了我于2001至2004年的工作事实,直接认定我系2004年才开始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还将60周岁机械地认定为男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从而错误地认定我年满60周岁就应当退休,劳动合同就应当终止,这等于强行将劳动者退休,强行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损害了我的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对本案进行再审。
悦俊公司提交意见称:伍国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伍国光与悦俊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悦俊公司是否应向伍国光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关于伍国光与悦俊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伍国光于1945年12月17日出生,至2005年12月17日,伍国光便年满60周岁。因伍国光进入悦俊公司工作的时间是2004年3月,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悦俊公司与伍国光的劳动合同,应自2005年12月17日时终止,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虽然伍国光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悦俊公司工作,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悦俊公司与伍国光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悦俊公司应否向伍国光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问题。因伍国光与悦俊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自2005年12月17日其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终止,故该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伍国光要求悦俊公司支付2005年12月17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伍国光主张的2005年12月17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亦因伍国光自2005年12月17日之后与悦俊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已属劳务关系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伍国光提出的要求悦俊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处断正确。
综上,伍国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伍国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