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联谊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45号小区金石花园二栋一楼05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紫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运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利兵,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联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联谊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8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称,产品责任诉讼属于侵权行为诉讼,诉讼中的管辖根据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确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基于本案系由产品问题引发的诉讼之争,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更加熟悉,具有更为密切的连接。为更有利于调查事实与真相,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898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被上诉人惠州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和被上诉人东莞市联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上诉人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东莞市联谊管业有限公司是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更加熟悉为由,主张本案应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惠州市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于法有据。上诉人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惠州市鑫东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