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2153号
原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新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58628315P。
法定代表人:朱金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清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PCH708F。
法定代表人:朱美炎,执行董事。
被告:朱美炎,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美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琴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骆益
书记员戴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