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洁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8231号之一
原告:嘉兴洁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百汇海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X4Y6E。
法定代表人:陈立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新建路**用代码91330400558628319P。
法定代表人:朱金浩,董事长。
原告嘉兴洁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嘉兴洁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洁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312元,由原告嘉兴洁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郭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居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