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执监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超平,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春,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19)仲裁字第03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现因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案件,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淮安仲裁委员会(2019)仲裁字第0346号裁决书]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 林
审 判 员  汪 青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朱宝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