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10B,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瑞。
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淮安市仲裁委员会(2019)淮仲裁字第034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939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939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仲裁费用8892元,由申请人负担5158元,被申请人负担3734元(申请人已预付,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市××路××号鸿基雅园的部分不动产,因均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已向首查封法院及首查封案件发送了参与分配函。已告知申请人需在查封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续封,否则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责任。经到公司登记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且无处置权的不动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仲裁委员会(2019)淮仲裁字第03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