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包、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253号之一
2021年9月6日,本院对原告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8253号民事裁定书中,因原告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孙超的身份证号码有误,致使文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七、八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5512080598”更正为“320811195512080578”。
现予以补正。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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