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598号
申请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15879954,住所地淮安清江浦区枚皋西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
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67646735,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喜利达名苑23幢商业附房S-103。
法定代表人:漆贯凯。
申请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40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1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天凤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