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盛鹏达(淮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终3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鹏达(淮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鹏达(淮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3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4元,减半收取2887元,由上诉人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嫄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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