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3465号
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工业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