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华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2执396号
申请人:河北华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2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陶良君。
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所在地青县新华东路84号一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绍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233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者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