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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2民初290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公司员工。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预收619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