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那曲镇文化路文苑商贸大厦二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200W7D。
法定代表人:吴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刚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加兴乡吉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疆,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梦雷,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平安大街241号,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广州路与维色路交叉口明耀国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新津县方兴镇方兴21组2号,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花园D区南街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冠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梦雷、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4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瑞冠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中标单位,聂梦雷为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任命的案涉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员,瑞冠公司及聂梦雷均主张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与瑞冠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属于借用资质关系,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系实际施工人,而**主张供应的沙子、石子、空心砖、配件砖均用于案涉工程项目,则西藏欧源地暖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利益的获得者,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以便进一步查清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准确认定合同相对方从而确定付款责任主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34.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达 娃 央 宗
审 判 员 央宗
审 判 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旦增曲珍
书 记 员 赵林英
书 记 员 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