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抚顺市坤东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辽宁水利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揣连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坤东加油站撤回对被告辽宁水利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顺市坤东加油站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市坤东加油站。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