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欣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17143、17144号
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569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欣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1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566356X8。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受理费共3798元,由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