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81民初157号之一
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办事处碧玉街18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培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舟,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案在审理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查封,将查封的商铺变更为第X栋的商品房。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门第第十X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的查封;
二、将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门第五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鄂石房预字(2015)00XX号]商品房29套予以查封(具体房号详见查封清单1、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