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6900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500101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该协议正在履行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利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02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