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财保37号
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34350547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娟,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
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69007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在公安县人民法院对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1544351.01元。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银行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在公安县人民法院对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1544351.01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权利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