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469号
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集镇大庙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5539479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6900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