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469号之一
申请人:**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市文集镇大庙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5539479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6900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三和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但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仅对申请人**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