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6900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孱陵新区瑞阳花园商贸广场E区一层150-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99119422K。
法定代表人: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21)鄂102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定其在收到上述文书十日内履行义务或者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随后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银行账户内没有存款余额;其名下虽然登记有房屋,但是,被执行人涉系列案件众多,根据其他案件认定的情况是:其名下的不动产大部分已预售、出售,或系还建,只是没有为他人办理过户手续,剩余自有房屋被执行人均已抵押贷款,且经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轮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审理阶段已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轮候查封了部分房屋[见(2021)鄂1022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鄂1022执保2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三年,现没有新的资产可以实施首查封,且所有资产暂时均无法处置。对此,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甄别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的商业楼和门面出租给他人经营“如家酒店”和各类卖场,请求对其租金依法调查落实。本院对此进行了调查:“如家酒店”向本院证明其租金已提前支付到了2025年;其余商业底层门面部分为斗湖堤镇大圣所有,被执行人只是代管代租,被执行人自有的门面均已抵押贷款,系交由物业、商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且出租率较少,大部分业主租期不固定,暂无租金可控可供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