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2809号
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236900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
被告:荆州市顺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沿江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3318851147。
被告:***,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顺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顺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荆州市顺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