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2民初12号
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326900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杨家厂镇青吉工业园辰郎科技以南、兴盛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9L9LC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2023年1月3日,本院向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袁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