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民申4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安农商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华雅公司欠付城开公司工程款错误。1.华雅公司向公安农商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贷款2000余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该笔贷款发放后,华雅公司申请将之支付给城开公司,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城开公司收取了工程款,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更不享有优先权。2.不能仅凭贷款申请的部分资料内容不一致就否定贷款资金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城开公司的事实。3.城开公司关于华雅公司借用其账户、该笔资金已退还给华雅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第三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原告账户发放了2100万元贷款。原告收到款项后,因未到付款期限,遂于次日全额返还给被告”,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矛盾。4.城开公司与华雅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工程款纠纷。(二)原审法院认定华雅公司欠付城开公司工程款数额错误。1.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5814214.21元和第二项5729476.80元缺乏证据证明,而且该两项数据相加为11543691.01元,而非11544351.01元。2.原判决认定华雅公司欠付城开公司工程款11544351.01元错误,城开公司未履行工程质量的维修义务而且未开具税务发票,使华雅公司遭受经济损失。3.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5月11日的《建筑工程款决算意见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即便按城开公司所说,华雅公司借用其账户收取贷款,双方系恶意串通,损害公安农商行的合法权益,城开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更不能对抗公安农商行的抵押权。综上,公安农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城开公司一审诉请华雅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对案涉工程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根据城开公司、华雅公司的诉辩意见和所举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华雅公司欠付城开公司工程款11544351.0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公安农商行提出其受华雅公司委托向城开公司转款2100万元,系公安农商行履行其与华雅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在城开公司与华雅公司均否认该转款行为系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案关于华雅公司欠付城开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认定。因华雅公司欠付城开公司工程款11544351.01元,城开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优先于公安农商行的抵押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城开公司就案涉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公安农商行的抵押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安农商行申请再审还称原审认定华雅公司欠付城开公司工程款数额错误。本院认为,公安农商行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认城开公司对华雅公司欠付的11544351.01元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在公安农商行抵押权优先受偿后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公安农商行并未对(2021)鄂102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两项判决结果。现公安农商行在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又就此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行为相悖,且原审判决并未增加其责任承担,故本院对公安农商行的此项再审主张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公安农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