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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鄂1022行审97号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人社监行处〔2024〕3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5年8月1日依法登记立案。受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县人社局对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出的公人社监行处〔2024〕3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根据***等5名劳动者投诉,县人社局调查核实,某某公司在承建公安县麻豪口镇交警中队办公楼工程项目期间,将外墙真石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施工,导致***拖欠***等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82900元。其中,***16500元、***17200元、***16800元、***16400元、***16000元。对上述违法行为,县人社局已于2024年11月13日对某某公司下达公人社监改令〔2024〕16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前对***拖欠***等5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合计82900元进行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但某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先行清偿。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县人社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某某公司立即先行清偿***、***、***、***、***等5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合计82900元。 经审查查明: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向某某公司送达了公人社监行处〔2024〕3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县人社局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送达了公人社监处催〔2025〕14号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 县人社局为证明其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供了县人社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某某公司基本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等5人的投诉书及其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欠条、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包工头***、承包人***签名的确认拖欠工资数额明细表、麻豪口交警中队铝合金门窗安装制作合同书、某某公司委托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均系复印件),上述证据均能证明县人社局所作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 县人社局为证明其行政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供了公安县劳动维权“一站式”服务分派处理单、立案审批表、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行政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均系复印件),上述证据均能证明县人社局已履行行政处理的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公人社监行处〔2024〕3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公人社监行处〔2024〕32号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