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651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移,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7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镇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长治市屯留区,身份证号码:140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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