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46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7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