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35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驰恒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霸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驰恒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霸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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