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霸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霸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851号 原告:西安霸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霸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西安霸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94695.41元及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用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智能温室种植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总金额为人民币2080000.00元,无土栽培设施安装完成,种植完成后,被告支付原告总工程款的15%,即人民币312000.00元整;工程施工和调试完毕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由原、XX组XX小组负责无土栽培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确认,被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总工程款的5%,即人民币104000.00元整;被告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和逾期期限按照日1‰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增项金额178695.41元。涉案工程完工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2021年9月29日,涉案工程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签学确认井出具《工程完工验收单》。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664000.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594695.4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本院对该案管辖权进行审查,将该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7月27日,经武陟县***项目建设单位安排,原被告签订《智能温室种植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承建武陟县***智能温室施工种植工程。现原被告因该工程专业分包产生纠纷,该工程专业分包纠纷实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二十八条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XX基地,该施工地点隶属河南省武陟县,虽然原被告在《智能温室种植工程施工协议》中已对管辖权进行协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协议管辖已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虽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1)主体要求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发包人应具备发包资格。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承揽合同的标的小,对定作人一般没有发包要求,***可以是具有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受行政制约不同。建设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公权力的制约。承揽合同以当事人合意为主,行政一般不予干预。(3)合同要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承揽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4)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程序不同。工程总包人将其中部分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时,无须取得发包人同意。***有权将部分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无须征得定作人同意。承揽合同分包后,次***就完成的工作向***负责;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与总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智能温室种植工程施工协议》并未约定案涉工程是在农业建设项目用地还是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上建设,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有***性餐饮、住宿等设施的建设,则不能视为农业设施及农业用地,而应当取得相关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并依《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智能温室种植工程施工协议》所涉工程在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上建设,则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