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与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420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国税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与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211民初4202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4405017561390000****(户名: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阳江体育路支行)、955088021006350****(户名: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彭鸿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文沁
书记员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