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4202号之二
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林石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德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等。
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潘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68元,减半收取9,234元,由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