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5845号
原告**创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朝田贤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彬,北京市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福,北京市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9元,由原告**创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瑶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