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静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2民初2764号
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红光村八组29号。
法定代表人:蔡良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志平,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广汉市长沙路东二段城建综合楼2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张庆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飞(特别授权),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中静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新场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静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该公司从未在巴中市恩阳区从事任何建设工程,更未与原告签订过承包合同,且原告提供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上发包方(甲方)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加盖的印章并不是被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备案的印章。同时,被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静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工程业务往来。故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准备通过向公安经侦报案后再决定下一步的解决途径。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2391元,由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晓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