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3496号
原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天津路西一段83号嘉铭悦城F幢1-2层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31BPPXH。
法定代表人:蒲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276314X4。
法定代表人:蒋远德,经理。
原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为(2022)川0681诉前调2743号案件,后转为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向原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