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宇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苏市鑫砖嘉建材店、新疆建宇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民初4992号
原告:乌苏市鑫砖嘉建材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经营者:张皓凯,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新疆建宇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传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苏市鑫砖嘉建材店与被告新疆建宇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乌苏市鑫砖嘉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苏市鑫砖嘉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尼 马 加 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