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北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D座1812号(125区2丘4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建宇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输林苑20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行则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北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宇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一审法院已追加新疆北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即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的劳动关系和责任承担主体一并作出判决。故一审判决存在漏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北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范 淑 桂
审 判 员 古力孜亚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步 健 雄
书 记 员 杨 晓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