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展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展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02民初1383号
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宝马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展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之一自编31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展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喜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冯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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