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002民初3908号
原告:黄山市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有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山市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