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康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宁化县体育中心二楼217、218室。
法定代表人:罗联堡,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筑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8层1805号。
法定代表人:邓奇,职务不详。
上诉人福建省康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筑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康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康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