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1民初805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68号1幢5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川1111民初8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0200********)内的存款。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其他担保财产: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生产线(B型HDPE缠绕增强管生产线,型号SL-PE3000)。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川1111民初8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价值与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比是足额的,且有利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生产线(B型HDPE缠绕增强管生产线,型号SL-PE3000),金额以1,490,000.00为限,保全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燚欣 书 记 员 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