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1民初805号
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68号1幢5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1,49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1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国泰通联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1,490,000.00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嘉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燚欣
书 记 员 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