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997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杰,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140140330659,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梅苑路108号。
负责人:吴炜,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逸涵,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02046952R,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北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212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媛
书 记 员 徐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