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6065号
申请人: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02046952R,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北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君,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良,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男,194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