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3089号
原告: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862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为期一个月,利息为年利率8%。如有违约,违约金为50万元。但是,被告借款后一直逾期还款,迄今为止,仍有10万元尚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原告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壹佰伍拾万元整借给乙方使用,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借款利率按年利率8%计算,借款到期后,本息一次结清。协议第5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按约向被告出借款项150万元。
2017年4月6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30万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15万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2017年4月29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2017年5月8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2017年6月9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30万元。上述款项合计为140万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利息分文未付,但其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此外,原告表示鉴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其自行将违约金调整为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业务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现借款期限已于2017年3月31日届满,被告理应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按约应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视作放弃抗辩,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
二、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景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上海乐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筱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