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4246号
原告: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石油新村三区99-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990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桥头镇肖桥头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570068357F。
法定代表人:戚彩云。
原告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被告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应当为原告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