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4246号之一
原告: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石油新村三区99-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990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桥头镇肖桥头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570068357F。
法定代表人:戚彩云。
原告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邑县安达柜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