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欣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63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土河村。
法定代表人:毛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石油新村三区99-1201.
法定代表人:马贵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纪俊生
审 判 员  崔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权玉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