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635号
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土河村。
法定代表人:毛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石油新村三区99-1201.
法定代表人:马贵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俊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解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