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7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石油新村三区99-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旺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